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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在行动】鹰潭28名黑恶人员被判刑

2022-09-16 19:57:28 2397

摘要:另据江报君了解,10月16日上午9时30分,鹰潭市两级法院对被告人汤某平等5件28人黑恶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01 熊某先等11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被告人熊某先纠集被告人乐某年、周某洋、林某、李某华、黄某才、熊某华...

另据江报君了解,

10月16日上午9时30分,

鹰潭市两级法院对

被告人汤某平等5件28人

黑恶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

01 熊某先等11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被告人熊某先纠集被告人乐某年、周某洋、林某、李某华、黄某才、熊某华、方某水、娄某平、李某某、蔡某进(另案处理)、卢某开(另案处理)等人在余江区锦江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逞强争霸、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逐步形成以熊某先为首要分子,乐某年、周某洋、林某、李某华为重要成员,黄某才、熊某华、方某水、蔡某进、卢某开、娄某平、李某某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集团。该恶势力集团的行为扰乱了社会经济、生活秩序,致当地群众深感恐惧和不安,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审判结果:鹰潭中院对该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以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该集团首要分子熊某先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判处乐某年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其余八名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九个月不等的刑罚。

02 汤某平涉黑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汤某平系江某标(已判刑)为首要分子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期间,伙同组织成员实施故意伤害一起,致一人轻伤一级,二人轻微伤;寻衅滋事一起,致一人轻微伤。另外,在逃期间,伙同他人寻衅滋事一起,致一人多处轻伤二级;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一起,致一人轻伤二级;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一起,致一人轻微伤。

审判结果:贵溪法院对汤某平涉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汤某平有期徒刑八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03 吴某平涉黑案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至10月,杨某(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刑)组织被告人吴某平及施某尧、张某、杨某平、柴某、张某等组织成员在雷溪镇多处开设赌场(被告人吴某平在赌场的时间为2012年1月至4月),以押"九点半"的方式赌博,期间杨某负责召集参赌人员,并指使施某尧在赌场内负责"抽水钱"、管理日常账目,杨某平负责"排庄",被告人吴某平及张某等人负责安排接送参赌人员、放风等。为此,杨某支付其组织成员200元一天的工资。杨某等人开设赌场期间参赌人员多达20余人。被告人吴某平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7月26日被贵溪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缓刑二年。

审判结果:贵溪法院对吴某平涉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被告人吴某平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吴某平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撤销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缓刑二年的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04 刘某国等13人恶势力犯罪集团13人恶势力犯罪集团

经审理查明:2005年以来,被告人刘某国、刘某彩、刘某庭、刘某华经常纠集被告人刘某同、刘冬某、刘某寅、刘某高、刘某、刘某金、刘某英、刘某忠、刘某军等村小组干部与以刘某发、刘志某等为主要成员的刘家站“老年协会”互相勾结,互相借势,以刘家站垦殖场及附近国有土地是“刘家人祖业”为由,敲诈建房群众及相关企业单位的钱财,逐步形成了以刘某国为首要分子,刘某彩、刘某庭、刘某华为重要成员,刘某同、刘冬某、刘某寅、刘某高、刘某、刘某金、刘某英、刘某忠、刘某军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集团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利用宗族势力,以聚众造势、滋扰、纠缠、威胁等手段在刘家站垦殖场及周边区域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违法犯罪活动,共实施敲诈勒索十五次,涉案金额达168395元。该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称霸一方,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使当地群众深感恐惧和不安,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审判结果:余江法院对刘某国等13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首要分子刘某国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其余1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05 房某道、杨某龙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份左右,刘某新(已判决)以推销天津天狮公司“香妃丽人”化妆品为名,在鹰潭市组织、领导开展传销活动,牟取非法利益。该传销组织层级分为老总、经理、大主任、主任、业务员、新人。刘某新为经理级别,其先后发展了大主任房某道、主任杨某龙、陈某东(已判决)、王某彪(已判决)等人。2017年下半年以来,刘某新纠集房某道、杨某龙等人在本市月湖区进行非法暴力传销过程中,以谎称网络交友、帮助找工作等欺骗方式将被害人骗入传销窝点,实施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暴力劫取财物等行为。逐步形成了以刘某新为首要分子,房某道、杨某龙、陈某东、王某彪等人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集团,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审判结果:月湖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房某道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杨某龙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来源:江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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